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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住宿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5 18:42 来源:南川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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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我们在一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住宿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根据当前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的变化,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住宿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区所有餐饮、住宿营业场所,除达到平时营业条件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营业场所保持空气流通,新风系统正常运行。

2.每日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性消毒措施技术要求》(南川爱卫办发〔2020〕1号)做好营业场所和餐具用具的卫生消毒。

3.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勤洗手,戴口罩上岗并及时更换。

4.营业场所门口设置佩戴口罩入内的提示和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禁止不戴口罩的人进入营业场所。

5.杜绝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严禁经营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对食品进货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

6.严格执行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标准,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7.必须对进入营业场所的顾客量测体温,正常体温,可提供服务。如发现消费者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的,应第一时间报告。

8.住宿业严格落实实名登记上传系统,确保住宿信息“实名、实情、实数、实时”。


二、对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要求的营业场所,一律暂停营业。


三、任何营业场所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严格执行分散用餐,鼓励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要求的餐饮企业(店),开展外卖送餐业务,同时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时自行废止,各乡镇、街道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本条编辑: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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