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我们在一起
南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奖征集
疫情防控线索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群防群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到疫情结束,对积极提供疫情防控有关线索的市民予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线索范围
自《重庆市南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暂停全区人群聚集性活动的通告》发布之日起,仍未按规定暂停各类人群聚集性活动的情况;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
第二条 受理举报方式
(一)自2020年1月10日以来,从湖北省尤其是武汉市等重点疫区来南人员和返南人员,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配合走访排查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
受理单位:区委政法委,电话:71666361,邮箱cqnczfw@163.com
(二)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或其他需要隔离医学观察,但未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
受理单位:区卫生健康委,电话:71423243;邮箱:527754624@qq.com
(三)酒店、宾馆、民宿、日租房、农家乐等违规营业的。
受理单位:区文化旅游委,电话:13896596003;邮箱:42993263@qq.com
区公安局,电话:71687000;邮箱:2281945943@qq.com
区商务委,电话:71422434,邮箱:ncqswj@126.com
(四)饭店、餐馆、网吧、茶楼、棋牌室、麻将馆、酒吧、KTV、歌舞厅、洗浴场所等违规营业的。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电话:71422763;邮箱:ncaic@126.com
区公安局,电话:71687000;邮箱:2281945943@qq.com
区文化旅游委,电话:13896596003;邮箱:42993263@qq.com
(五)违规举办宴席、家庭聚会等人员聚集活动的。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电话:71422763;邮箱:ncaic@126.com
区公安局,电话:71687000;邮箱:2281945943@qq.com
(六)违反禁令进行活禽交易、宰杀,开展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
受理单位:区林业局,电话:71646119;邮箱1016497577@qq.com
区市场监管局,电话:71422763;邮箱:ncaic@126.com
(七)私人诊所、药房药店等不落实发热病史登记报告制度,违规营业的。
受理单位:区卫生健康委,电话:71423243;邮箱:527754624@qq.com
区市场监管局,电话:71422763;邮箱:ncaic@126.com
(八)各文化娱乐场所、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电影院、游泳场馆、健身场馆、游戏游艺厅、景区景点、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等违规开放营业的。
受理单位:区文化旅游委,电话:13896596003;邮箱:42993263@qq.com
(九)除满足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超市、农贸市场、果蔬店、百货店、加油站等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违反规定私自营业的;大型商场、超市等违规开展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的。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电话:71422763;邮箱:ncaic@126.com
区商务委,电话:71422434;邮箱:ncqswj@126.com
(十)各交通检查站点不按规定开展排查检查登记,对外来人员流入管控不严格的。
受理单位:区交通局,电话:71433030;邮箱:1210019206@qq.com
(十一)城区不按规定停止广场舞等人员聚集活动的。
受理单位:区城市管理局,电话:71417299;邮箱:12689986@qq.com
(十二)各物业小区登记排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不按规定落实消毒防疫措施的。
受理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电话:71422218;邮箱:361333715@qq.com
(十三)疫情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电话:71422763;邮箱:ncaic@126.com
(十四)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受理单位:区纪委监委,电话:71425489;邮箱:ncqjwxf@163.com
(十五)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受理单位:区卫生健康委,电话:71423243;邮箱:527754624@qq.com
第三条 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并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地址、主要违规行为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举报办理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值守举报电话,处理举报事项,在收到举报后,应询问核实,如实记录,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处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 举报奖励
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且不属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内的,视其情况每条给予100~500元奖励,由各受理举报单位在办理完成后兑现落实;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各单位对接收到的举报要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办理、回复、奖励兑现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办、区政府督查办要加大对群众举报办理情况的督查暗访力度,对不认真履职、故意推脱、敷衍了事、不按规定办理、不兑现奖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通告由南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通告自2020年2月5日起施行。
南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本条编辑:韦雪
南川扫黑除恶举报电话:110、(023)71422767、(023)71663120;举报邮箱:cqnczf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