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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7 13:26


防控疫情 我们在一起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市委、区委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区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未佩戴口罩乘坐长短途客运车辆、公交车、出租汽车、观光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九、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本条编辑: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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