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起来看! ① 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注: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② 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